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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双城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05-06-15 14:04   

双城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中共双城市委文件

双发[2002]25号

  为切实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吸引国内外客商来我市投资兴业,促进我市经济的跨越发展,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对新办企业从纳税年度开始,由市企业发展基金会对新纳税企业给予资金奖励,用于扶持企业扩大再生产。奖励扶持资金额度,参照企业上缴财政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分年度按比例确定。第一年到第三年奖励比例为50%; 第四年到第五年奖励比例为20%。

  第二条对新办企业用地,除给农民个人和村级集体的补偿费及省级批准机关的费用要一次性付清外,其它占地费用一律免收。

  第三条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新办的企业,在开工建设前,由市政府先行搞好道路、供水、排水、电、热、通讯和电视网络建设,达到“七通一平”的标准。

  第四条市政府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办公,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对服务中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实行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

  第五条对投资规模大、效益高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企业投资建厂中的问题。

  第六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出台的招商引资政策一律废止。

主题词:招商引资 政策 通知

中共双城市委办公室 2002年1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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